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重要通知

(2008-05-19 11:06)

 
 
各院、部,机关各部门,各直属单位:
     为表达全国各族人民对四川汶川大地震遇难同胞的深切哀悼,国务院决定,2008年5月19日至21日为全国哀悼日。根据国办发明电〔2008〕27号、鲁办发电〔2008〕65号和烟办发电〔2008〕65号文件精神,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:
    一、各单位各部门在5月19日至21日期间,下半旗志哀,停止公共娱乐活动。
    二、5月19日下午2时28分起,全国人民默哀3分钟,届时汽车、火车、船只鸣笛,防空警报鸣响。
    三、机关党总支负责组织机关工作人员在办公楼下集体默哀;各院、部和各直属单位及后勤各实体负责组织本单位师生集体默哀。
    四、乘坐交通工具出行的,有条件的要停下就地默哀;行进中的交通工具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默哀。
 
 
 
 
学校办公室    
二○○八年五月十九日